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號
原告甲○○○右原告因與被告乙○○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六三號),原告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應繳納訴訟費用,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起訴裁判費肆萬參仟零捌拾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滕允潔法官鄭純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價額不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
書記官張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