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123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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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12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區域計畫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三七號
原告甲○○被告屏東縣政府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因區域計畫法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江幸垠法官戴見草法官林石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李建霆

歷審裁判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2 年度 訴 字第 1237 號裁定(93.02.02)[和解]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2 年度 訴 字第 1237 號判決(93.02.02)[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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