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成交簡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成交簡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成交簡字第32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內關於「自左後方追撞前方由告訴人乙○○所駕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客車左後側所致」應更正為「自左後方追撞前方由告訴人乙○○所駕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客車左後側所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第-41項內關於「自左後方追撞前方由告訴人乙○○所駕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客車左後側所致」,顯係「自左後方追撞前方由告訴人乙○○所駕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客車左後側所致」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自左後方追撞前方由告訴人乙○○所駕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客車左後側所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義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須提出繕本)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書記官彭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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