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9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9292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債務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請用郵政匯票,抬頭請寫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