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6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6523號債權人小港Ⅱ期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施慶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孫靜慧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權人姓名。(台端聲請狀記載債權人之姓名,與所蓋之印章不符。)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