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62號原告 朱蓉玲 被告 黃學進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基於買賣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其所有之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2530建號建物應有部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並給付原告違約金新臺幣581,000元等語,惟查,兩造間所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10條約定:「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遵有關法令或善良風俗行之,如有爭訟致訟時雙方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明確,有卷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則兩造就該買賣契約法律關係所生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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