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5號反訴原告 林宜榮 反訴被告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代表人 林順斌 訴訟代理人 梁錦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106年7月18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8日裁定「本件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六年度訴字第一六八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在案,茲該事件業已確定,依上開規定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郭玉林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丁逸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