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全字第9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全字第91號聲請人 郭中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防部等5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6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玫君
法官羅月君法官梁哲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