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陸佰玖拾元,並自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本院台南簡易庭以
民國95年度南簡字第181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
人負擔,此有聲請人提出上開判決及其確定證明書各1份可
資肯認。又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裁判費及公示送達登報費
收據,認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5,690
元,亦堪確定。故本件聲請,洵屬有據,爰依上開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淑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文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