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34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欽昌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1月27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2月26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郭書豪法官許金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書記官王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