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2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536號聲明人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故設非上開所規定被繼承人之親屬,既無繼承權,自無拋棄繼承權之可言。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甲○○(女)於民國96年9月3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參,堪信為真實。次查聲明人固以其係被繼承人甲○○之女聲明本件拋棄繼承,惟觀諸聲明人之戶籍謄本之記事,其母親欄位記載為『 柯素梅 』,而非被繼承人『甲○○』,顯見聲明人並非被繼承人之子輩繼承人。揆諸前揭說明,聲明人乙○○非被繼承人甲○○之合法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卿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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