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16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3月31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於7日內具狀說明爭扶養費之請求權基礎,與如何計算,計算至何時止,並更正訴之聲明。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