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3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盧秀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百泉 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6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23,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2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