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4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曜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6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141,2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