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司調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司調字第84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蕭素梅蕭大翔蕭素華蕭紀志 間塗銷所
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蕭大翔應將彰化縣○○市
○○段○○○○號土地於民國(下同)99年8月12日,以分割繼
承為原因之登記予以變更登記為相對人蕭素梅、蕭大翔、蕭
素華及蕭紀志公同共有等語。惟經本院於106年8月28日依職
權發函詢問相對人到庭調解意願,迄未回覆,尚難以期待相
對人實際到庭調解,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
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彰化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侯凱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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