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817號原告 高寳侑 當事人間履行同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書記官薛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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