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1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1773號聲請人 林忻忻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正浩財產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正浩財產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清算人,前經本院100年度司聲字第687號民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至民國100年10月25日止,惟因該公司之租稅債務尚在行政救濟中,致無法於上開期限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0年度司聲字第687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1年4月25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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