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5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596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被   告  劉峻榮
訴訟代理人  江韋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455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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