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國小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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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國小字第9號
原 告 謝清彥
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 林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八年九
月九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前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亦經本院108年
度板救字第48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