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聲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聲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許智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許淑真 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108
年度板調字第7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八年度板調字第七五號請求返還房屋等
事件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調解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
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
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
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
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
,應予許可;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
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所明
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板調字第75號請求返
還房屋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瞭解系爭事件
108年11月18日庭期開庭之內容,爰依法聲請交付該期日之
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
由,是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由聲請人自行負擔費
用。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
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書記官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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