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543號
原 告 陳嘉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存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貳萬肆仟貳佰貳拾貳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