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補字第25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伍進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沈佳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書記官官逸嫻附件:
一、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已提出者無需重複提出)。
二、聲請人所扶養親屬、配偶之101、10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三、請說明自101年10月起迄今,聲請人任職於日商報知璣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領有薪資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營利所得等)?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請詳實說明聲請人之收入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袋、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文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四、聲請人任職於日商報知璣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03年1至6月、9至12月之新資明細表。
五、聲請人及扶養親屬個人保險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如續期保險送金單等),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六、請說明聲請人於101年10月迄今,自上開保單中領有之保險給付項目級數額為何?請提出轉帳交易明細或給付收據。
七、請說明聲請人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交易明細中,102年
12月16日有現金存款1萬5000元之來源及原因為何?是否為聲請人之收入?
八、請說明聲請人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交易明細中,103年
9月19日有現金存入2萬元之來源及原因為何?是否為聲請人之收入?
九、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1年10月17日起至103年10月16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一○、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
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轉帳交易明細,並說明目前獲利情形為何。
一一、請提出聲請人103年6月間支出父親醫療費約30萬元、喪葬費17萬元之繳費收據或相關支出證明。
一二、聲請人支付 伍陳月娥伍駿宇伍珩伍柏宇 扶養費之交易明細或其他支出扶養費證明。
一三、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一四、請說明聲請人是否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共同分擔聲請人母親之扶養費?如有,有無約定扶養比例?又是否與配偶共同分擔聲請人之子之扶養費?如是,扶養比例為何?
一五、聲請人向 余堯坤 借貸之借據、借款交付收據或轉帳交易明細,如有還款,並提出還款交易明細及付款收據等。
一六、聲請人除余堯坤外,是否有其他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所有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據、借貸契約、付款明細、清償證明等)。
一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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