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2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2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2973號聲請人 黃素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寬得福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陳筠鶯吳宏裕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相對人姓名為吳宏裕或 吳弘裕 ?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