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建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建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上字第13號上訴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中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銘璋 訴訟代理人 劉榮滄 律師被上訴人長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成 訴訟代理人 陳明佑 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 律師複代理人 黃靖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1月28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被上訴人應查報關於規格1,200mm「30t」、「20t」、「llt」鋼管實作數量,及「ODφ630.8mm鋼管」實作數量,已呈報監工單位核准之核准資料,並查報壽成機械廠有限公司關於鋼管報價之資料。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袁再興法官林慧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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