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民專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民專上字第31號上訴人特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黃美子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 律師複代理人 彭德仁 律師被上訴人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徐祥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曹志仁 律師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李京叡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彭洪英
法官汪漢卿法官曾啓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書記官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