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8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瑞娥 訴訟代理人 張嘉舫 被上訴人即原告 呂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306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民事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書記官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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