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9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92號聲請人喬依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志剛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5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書記官簡吟倫┌─────────────────────────────────────────────────────┐│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9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喬依斯股份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未記載│500,000元│HA0000000│108年1月24日│││司馮志剛│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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