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3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重訴字第323號原告 黃仟惠 訴訟代理人 王至德 律師被告 林于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9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零參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陸拾柒萬玖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之住居所地雖在「臺北市」,惟原告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而為本件起訴請求,且依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地係在桃園市境內,核屬本院管轄區域,則依上開規定,本院就本件損害賠償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係朋友關係。被告因其胞弟生意失敗,有調度資金之需求,遂意圖為其胞弟不法所有並基於詐欺之犯意,向原告謊稱有獲利豐厚之基金投資方案,月息約3%至12%,使原告因此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時、地,將附表所示之款項交付被告作為投資款之用。嗣因被告財務缺口擴大,無法按期給付投資獲利,原告始知受騙。被告侵害原告之財產權,致原告受有財產上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58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伊業 已返還原告54萬7,000元,應予扣除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經查,被告以上開行為詐騙原告,致原告交付如附表所示之
金額,被告因而獲得858萬5,000元之款項,被告已返還54萬7,000元,被告所涉犯刑法詐欺取財罪部分,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
27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在案等情,有前開刑事判決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至12頁),復為兩造所不爭執,並經本院調閱刑事卷宗影本無訛,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對原告施用詐術,致原告交付其財物,自係侵害原告之財產權,其所為已構成侵權行為,依上開規定,被告應就原告之損害負賠償責任。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因此遭受之損害803萬8,000元(計算式:858萬5,000元-54萬7,000元=803萬8,000元),自屬有據;逾此部分,即無理由。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
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為侵權行為之債,兩造自無約定清償期及利率,原告主張被告應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上開起訴狀繕本於109年3月9日寄存送達被告而生送達及催告效力,有送達證書(見本院109年度審重附民字第2號卷第21頁)可稽,是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利息之起算日為109年3月20日,應堪認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803萬8,000元,及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9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核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屬無據,不應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均毋庸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書記官謝伊婕┌───┬──────┬──────┬─────────────┐│編號│時間│款項│交付方式│├───┼──────┼──────┼─────────────┤│1│108年1月│400萬元│在桃園市○○區○○路1段│││16日││262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前交│││││付現金│├───┼──────┼──────┼─────────────┤│2│108年1月│20萬元│轉帳交付│││17日上午11│││││時許│││├───┼──────┼──────┼─────────────┤│3│108年6月│50萬元│在桃園市○○區○○路○○號│├───┤17日上午11├──────┤之內壢郵局轉帳交付││4│時許│100萬元││├───┼──────┼──────┼─────────────┤│5│108年6月│50萬元│在桃園市○○區○○路385│││20日上午11││號大竹郵局轉帳交付│├───┤時許├──────┼─────────────┤│6││100萬元│轉帳交付│├───┼──────┼──────┼─────────────┤│7│108年6月│1,385,000元│於桃園市中壢區之內壢火車站│││21日上午11││面交現金│││時許│││├───┴──────┴──────┴─────────────┤│總計8,58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