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九六號
原告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清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玖萬零陸佰伍拾捌元,折合銀元貳拾玖萬陸仟捌佰捌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玖佰陸拾玖元,折合新臺幣捌仟玖佰零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捌佰陸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臺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秀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B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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