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六號
聲請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書聖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淨重參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五五一號被告黃書聖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處分不起訴確定,惟該案查扣之安非他命淨重三點二公克,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為警查獲之物品係安非他命,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附卷可稽。而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四條、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及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朱瑞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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