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13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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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1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1373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被告因竊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九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魏新國法官宋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韻雅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