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簡字第52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簡字第52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消防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五二○號
原告甲○○右原告因消防法事件,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台內訴字第○九二○○○四三五六號訴願決定,提起撤銷訴訟,核其未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機關,違反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茲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裁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補正被告機關(本件應為基隆市政府)及其代表人(並請表明其與機關之關係)之起訴狀及其繕本壹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官王碧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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