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649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選任辯護人陳建昌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江俊彥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