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九十七年度訴二四九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八七一號、九十七年度執他字第一二四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為:0000000000號)沒收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四九號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日判決無罪確定。惟該案查扣之改造手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分別為:0000000000號)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送鑑走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為:0000000000號),認係由仿WALTHER廠PPK/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經操作檢視,送鑑槍枝僅可以單動方式擊發適用子彈,認具殺傷力」,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刑鑑字第○九六○○一一七五三號槍彈鑑定書一份在卷可稽。故該查扣之改造手槍一枝既屬違禁物,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爰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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