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447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
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1447號撤銷調解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書記官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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