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鴻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鴻慶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陳鴻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有關卷證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允許,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趙功恆法官潘進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任正人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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