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2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2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2073號原告 黃宥榛 (原名: 黃子涵 )被告 李沅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南市○○區○○○0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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