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10號原告 楊枝木 訴訟代理人 曾清山 律師被告 陳三元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林柏壽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書記官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