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64號聲請人 林泉宏 相對人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佳瑛 相對人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慶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準此而論,第三人提起異議之訴,如經法院判決或裁定駁回,則法院對債務人所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即應予駁回。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本院102年度司執更一字第103號、100年度司執全字第653號等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業已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求停止前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2年度司執更一字第103號、100年度司執全字第653號等強制執行事件,固已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755號受理在案,然因聲請人起訴不合程式,且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經本院裁定駁回其訴在案,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無誤,則依前揭說明,聲請人所為停止執行之聲請,自應予駁回。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