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275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春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109年度審簡字第100號刑事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48號、第549號、第550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
9年6月30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曾名阜法官程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詩婷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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