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即受刑人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甲○○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由具保人即受刑人繳納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即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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