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41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台端所有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號11樓之2
  房屋之95年度房屋稅繳款書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書(向稅
  捐機關申請),以利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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