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41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台端所有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號11樓之2
房屋之95年度房屋稅繳款書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書(向稅
捐機關申請),以利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