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二三號
原告 陳辜元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麗珍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麗珍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伍佰陸拾陸元,折合新台幣柒仟柒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陸佰伍拾陸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曾文欣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B書記官張振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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