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丁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34號、第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丁煌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邱光吾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