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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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49號原告 施哲仁
林釗正 嚴鍾儀 林濬棠
樓吉如有限公司
樓原告兼上列法定代理人 聶顧吉衡
樓原告 蕭聿雯
樓盈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光輝 上列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
江皇樺 律師 賴昱任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溫錫炤 、 蔡榮達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㈠施哲仁部分:
新臺幣(下同)1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㈡林釗正部分:1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㈢嚴鍾儀部分:1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㈣林濬棠部分:1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㈤吉如有限公司部分:17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28元;㈥聶顧吉衡部分:1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㈦蕭聿雯部分:1,29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224元;㈧盈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7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書記官張方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