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65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樓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訴訟代理人 潘統綸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呢呢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叁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柒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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