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941號
上訴人即
被告 廖燕琪
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廖茹棋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廖盈璋 間請求交付贈與物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判決被告敗訴,被告廖茹棋對於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被告廖茹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書記官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