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1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信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54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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