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12號
原 告 王陳美琴
王曉翔
訴訟代理人 林鈺維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楊富英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其所有之門牌
號碼高雄市○○區○○路○○○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占用原告
王陳美琴所有之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下
稱系爭土地)部分拆除並將占用之土地返還予王陳美琴(本院卷
第7頁),惟並未陳明系爭房屋占用系爭土地面積若干,致本院
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說明系爭房屋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若因尚未測量而不確定
,請陳報預估值),逾期未補正,本院將以系爭土地總面積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