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12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主文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